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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职业技术学院 (高职)国家助学金评选细则 (试行)

为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辽教助[2011]10号) 精神及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特制定本细则。                 
一、参选范围
(高职)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专科学生。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为各系、分院高职一、二、三年级的在籍学生(扣除五年制直升到各系的一年级学生及休学、参军的学生)及分院五年制学生中的四、五年级学生(扣除休学、参军的学生)。助学金分为一、二等。
二、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操行评定考核成绩在及格以上;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积极参加学校、班级的各项活动,努力完成学校交给的各项任务;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评选原则、办法、程序
1.评选原则:
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2.评选办法:
(1)确定参选者。向学生公布国家助学金的评选条件和评选办法,由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提交书面参评申请(申请要写明家庭经济困难的原因),并提供家庭经济困难的相关材料(必须填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证明表>),然后确定符合评选条件的参选者名单并公布。
(2)确定拟报对象。加权计算评定总成绩,按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由各系、分院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拟报初审名单。
总成绩(高职一年级)=操行评定量化考核成绩×20%+民主测评×50%+班主任辅导员意见×20%+系、分院领导班子意见×10%
总成绩(高职二、三年级)=学习成绩×30%+操行评定量化考核成绩×30%+民主测评×15%+班主任辅导员意见×15%+系、分院领导班子意见×10%
由系、分院出具拟报对象的学年成绩单(须注明评选范围为院系或专业或班级,以及评选范围总人数)、操行评定成绩、民主测评情况及综合鉴定;
3.学生处对初审名单进行复查,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4.评定结果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5.国家助学金初审名单表报省主管部门批准。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其评选资格:
1. 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2. 无故拖欠学校各项费用者;
3. 有吸烟、酗酒等不良嗜好,生活不注意节俭者;
4. 学习成绩不及格(经补考)者;
5.学年病假累计一个月以上和事假累积一周以上(按5天计算)者;
五、上报材料:
国家助学金初审名单(电子版和纸质各一份,电子版表格在学生处网页“文件下载”中下载,纸质名单须加盖公章并由系、分院主管领导签字)及其他材料(个人参评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证明表>、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个人综合评定、民主测评情况、个人成绩单、操行评定成绩、党政班子研究决议)以及各单位评选方案、公示名单。
 
                                     营口职业技术学院
助学工作办公室
                                      二○一三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