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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训室仪器设备借出、丢失、损坏赔偿制度
日期:2016-06-20 09:35      点击量:

一、教师借用器具设备,但不在实训室使用,由借用者提出书面申请,经系主任同意后方可借出,并在实训室器具设备管理本上登记,器具设备的借出不能影响正常的教学工作。

二、因以下原因造成器具设备损坏或丢失者应予以赔偿:
  1. 不听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
  2. 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未了解器具设备的性能及使用方法就轻易动手操作。
  3. 未经批准,擅自运用拆改器具设备。
  4. 公物私用造成的损坏或丢失。
  5. 实训时学生盗窃或以坏换好器具设备,对当事人应加倍惩罚。实训教师应加强管理,如视而不见应追究责任。
三、损坏或丢失器具设备赔偿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估价或赔偿。
四、损坏或丢失的器具设备属于几个人的责任,则根据责任的主次分担赔偿费。
五、赔偿费用一律专款专用,购买新器具设备,不得挪作它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