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院系设置 > 中文系 > 开放教育 >
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日期:2016-06-11 18:05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按照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学科门类及专业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申请学士学位的学生须符合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承担专门技术工作和从事科学研究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 符合第三条规定的本科毕业生,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要求,经审核符合以下学术水平要求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必修课程平均成绩75分及以上;
2.学位论文成绩良好(或80分)及以上;
3.通过以下任何一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1)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英语考试;
(2)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考试;
(3)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三级(PETS-3)或以上;
(4)国家大学英语(含其他语种)四级考试(425分及以上)。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在读期间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及以上纪律处分或触犯法律受到处罚者;
2.在读期间存在考试作弊和抄袭他人成果等严重违反学术诚信等行为者。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六条 申请者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习中心提交书面申请,错过时间者将顺延至下一批学位申请。
第七条 学习中心根据学位申请条件,对申请者在学期间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习成绩和学位论文成绩等多方面情况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申请者名单及材料报送分部。分部审核后,按照学科专业向国家开放大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送学士学位申请信息汇总表、学士学位申请表、学位论文和学位论文评审表。
第八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分部提交的申请者名单及各项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对申请者学位论文进行评审。审核后,各分委员会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
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分委员会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议,确定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学位获得者名单、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等材料报送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章 学位证书
第十条 国家开放大学统一印制学士学位证书,委托各分部和学习中心发给学生。学位证书从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国家开放大学学位证书包括以下内容:
1.学位获得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近期免冠正面彩色照片;
2.所授学位的学科、专业名称;
3.所授学位的学科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
4.学位授予单位名称,校长和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名;
5.证书编号;
6.发证日期。
第十二条 对于撤销的学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予以公告,宣布学位证书作废。
第十三条 学位证书是一次性证件。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应注明原学位证书编号等内容。学位证明书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学生在学位申请过程中,如因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未通过学习中心审核,可以办理延期毕业,补考相关课程、重新参加学位外语考试或重新参加论文答辩,符合要求后再次申请学位。但如果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分委员会决定不授予学位的学生,不能再次申请学位。
第十五条 学生毕业时已达学位授予条件但未提出学位申请,可在毕业之日起两年内申请学士学位,但只能申请一次。
第十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如发现错授学位或存在舞弊行为等违反学位授予规定的情况,经核查事实确凿者,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撤销后不能再次申请。
第十七条 学位授予过程中,如学生或其他人员对学校的相关决定有异议,可以依照《国家开放大学学位授予申诉处理办法(试行)》(附件)提出申诉。
第十八条 学校为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建立学位档案,档案材料包括学位申请表、成绩单、学位论文、学位论文评审表、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文件等材料。
第十九条 学位注册信息确有错误的,须由学生本人提供合法性证明,经学习中心、分部逐级上报到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审核后,经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更改。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原证收回并换发新证。
第二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国家开放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国家开放大学学位授予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2
 
国家开放大学学位授予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处理程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在读或已毕业学生在学士学位申请和授予过程中,对学校有关本人的决定有异议,可以进行申诉。
第三条  学生申诉的事项包括各级办学机构做出的以下决定:
1.不符合学位申请条件的决定;
2.学位论文成绩的决定;
3.授予学位或不授予学位的决定;
4.由于存在论文作假行为,学校做出的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撤销学位或给予相关纪律处分的决定;
5.做出撤销因违反规定授予或错授学位的决定;
6.学校做出的学位授予的其他决定。
第四条  总部和分部成立申诉处理小组,处理学位的相关申诉。总部申诉处理小组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担任组长,成员由部分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组成,负责处理全国范围内学位相关的申诉。分部申诉处理小组处理分部范围内学位的申诉。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和分部学位管理相关部门负责受理学生的申诉。
第五条  学生对学校学位申请和授予各环节的相关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决定公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分部或总部提出申诉。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认可其决定,学校不再受理其申诉。
第六条  学生根据申诉事项的内容,按照学习中心、分部和总部的顺序逐级申诉。如对某一机构做出的申诉处理意见有异议,可以向上级办学机构继续申诉。
第七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需要将以下书面申请材料提交至分部学位管理相关部门或总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1.申诉人的姓名、学号和联系方式;
2.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亲笔签字);
3.学校处理决定的复印件
4.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分部学位管理相关部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召开学位申诉处理小组会议,会同相关管理部门和专业教师,对学生申诉进行调查和处理。不同申诉事项的处理方式如下:
1.如果申诉事项是分部或学习中心做出的决定,形成调查报告和书面处理意见,递交给申诉学生。
2.如果申诉事项是总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的决定,或者是对分部做出的申诉处理意见的异议,将学生申诉材料上报总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分部的申诉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召开学位申诉处理小组会议或委托相关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申诉事项,提供书面处理意见,通过分部递交给申诉学生。
第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学生直接提交的申诉材料,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诉进行处理,不同类型申诉处理方式如下:
1.如果申诉事项是分部或学习中心做出的决定,将申诉材料移交给相应分部处理,分部申诉处理小组给出书面处理意见,递交申诉学生
2.如果申诉事项是对分部做出的申诉处理意见的异议,委托相应分部进行复查,提交复查报告。总部申诉处理小组审议后形成书面复查意见,递交给申诉学生。
3.如果申诉事项是总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处理方式同第九条。
第十一条 学生对于总部申诉处理小组的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有异议,可以向学校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二条 申诉人对同一事项,只能向同一受理部门提出一次申诉。
第十三条 申诉人在各级申诉处理小组做出处理意见之前,可以撤回申诉。
第十四条 国家开放大学总部、分部和学习中心的教师或工作人员提出学位授予工作相关的申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国家开放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