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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2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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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学位办字[2004]2号文件关于印发《辽宁省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在原《抚顺石油学院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基础上,制定《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1.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需坚持与授予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基本相同的标准。
2.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要坚持贯彻择优授予的原则。
二.学位课程考试
1.对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者实行学位课程考试制度。
2.成人本科生学位课程考试科目共计三门:
外国语(英、日、俄、法);
政治理论课(毛泽东思想概论);
专业基础课(根据培养计划确定)。
3.学位课程考试基本要求
(1)外语课程考试由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参加外语课程考试的语种,必须与教学大纲规定的语种相同。外语考试程度为大学外语三级水平。外语课程考试合格证书由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核发。
(2)政治理论课、专业基础课课程考试由校学位委员会自行组织,其考题应在考前一个月报省学位办审核备案。
(3)成人本科生应于在学期间通过学士学位课程考试,毕业后不得参加学士学位课程考试。
三.学士学位的授予
1.成人本科毕业生获得学士学位的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品行端正,思想进步,在学期间表现好。
(2)完成本科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并符合:
①  在学期间通过学士学位课程考试者;
②  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者;
③  专业主干课平均成绩在70分以上者。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①毕业当时未获得毕业资格者;
②考试作弊者;
③学士学位课程考试未通过者;
④在学期间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2.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1)成人本科毕业生要获得学士学位,必须本人正式写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
(2)继续教育学院的业务管理部门将申请材料(包括:学位申请者在学期间的本科教学计划、成绩单、毕业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及学位申请表等有关材料)汇总核实并经成教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例会审查后报校学位办(教务处)。
(3)校学位办(教务处)需再次审核申请者的资格,合格后交校学位委员会例会讨论通过并授予学士学位。
(4)学士学位的授予最迟不能超过毕业后三个月。
(5)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学士学位证书及其验证工作。
四.各项工作受理时间
1.成人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课程考试的时间为每年三月、九月中旬。
2.省政府学位办受理集体报名时间为每年四月、十月份。
3.学位课程考试时间:
外  国  语:每年五月、十一月末
政治理论课:每年六月、十二月初
专业基础课:每年六月、十二月初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由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