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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等职业教育 质量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6-01-26 15:14        发布人:质量提升工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关于“实施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制度”和《教育部关于印发<职业院校管理水平提升行动计划(2015-2018年)>的通知》(教职成〔2015〕7号)关于“建立中职学校质量年度报告制度”的要求,为促进中等职业学校强化内涵发展,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现就开展中等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开展中等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工作,是完善中等职业教育质量评价制度,促进中等职业学校加强教育教学诊断与改进,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举措;是各地各中等职业学校向社会宣传办学理念和办学成果,展示学校风采风貌和办学特色的重要途径;是促进中等职业学校加强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接受社会监督的重要体现。对于促进中等职业学校与社会沟通,强化校企协同育人,推动中等职业学校加强学校管理和育人,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中等职业学校要充分认识开展教育质量年度报告工作的重要意义。
二、基本原则
——分级负责。教育质量年度报告工作由教育部统筹实施,各省级、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负责。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细化实施方案,指导和推动本地区中等职业学校编制和向社会公布教育质量年度报告。
——分步实施。教育质量年度报告工作分步骤开展。原则上,已验收通过的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率先公布学校质量年度报告,其他学校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逐步公布本校、本地区中等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
——持续改进。教育质量年度报告工作,重在促进中等职业学校改进教育教学和德育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要通过教育质量报告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持续诊断和改进,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三、具体要求
(一)明确报告的主体和责任。各中等职业学校是中等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的主体,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组织、指导和推动辖区内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开展质量年度报告编制工作。省级、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2017年底前完成本区域中等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首次发布工作。已验收通过的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自2016年起,其他中等职业学校自2017年起发布质量年度报告。我部将适时发布全国中等职业教育质量报告。
(二)把握报告的内容要点。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编制的区域中等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应反映本地区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和党建工作的政策措施、经验做法以及取得的成就、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以及改进工作的措施和办法。参考提纲见附件。中等职业学校教育质量年度报告要紧扣人才培养工作,全面展示人才培养状况、教育教学、学生德育、学校党建等情况,总结提炼教育教学改革的经验做法、分析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改进的措施和办法。
(三)及时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教育质量年度报告可采取新闻发布会、网络公开等方式及时向全社会发布,接受社会监督。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教育厅(教委、教育局)网页上设置教育质量年度报告专栏,公布本辖区内各学校和地市中等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教育部将在部网页上设立专栏,公布各省(区、市)教育质量年度报告。
(四)加强报告的抽查和监督。教育部将对各地的质量报告进行抽查,并对抽查情况进行通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编制的质量年度报告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要引入第三方参与年度报告编制工作,增强报告的客观性和可信度。
(五)强化组织保障。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质量年度报告工作,要成立工作班子,明确专人负责;要加强对学校撰写发布质量报告的指导和监督,确保报告全面、系统、客观、真实地反映人才培养质量状况。
(六)加大宣传力度。要加强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通过教育质量年度报告向社会展示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成果,促进学校与社会的交流,提高中等职业教育的社会影响力。
教育部办公厅
2016年1月12日